快訊:台港青年撐港抗中記者會
背景簡述:為甚麼要制定香港版國安法?
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以往於三月召開的人大會議與政協會議(俗稱兩會)延至五月下旬,其中激起討論與爭議的莫過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草案制定(以下簡稱香港版國安法),全文共七條。
綜觀中港澳三地立訂國家安全法的歷史,澳門立法會在 2009 年 1 月便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在 2015 年 7 月通過了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兩者內容均包括串通外國勢力、國家間諜、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由於中國政府新版的《國家安全法》提及港澳地區,香港特區政府對此表示:有關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之責任,且此責任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履行。[1]
細看香港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條,寫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外國於港進行政治活動等。雖然二十三條提及應由香港立法會完成相關立法,但其立法卻引發民間極大的反彈,至今仍未完成。2002 年北京曾要求特區政府為二十三條立法,但在 2003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歸 6 周年之際,「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反二十三條立法,主辦估計約有 50 萬人上街參與遊行。如此反彈的民間聲音讓立法會不得不暫停二十三條的立法,且至今都無再提交。
在 22 日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表示,由於二十三條立法自 2003 年被有心人士汙名、妖魔化,恐有長期擱置之疑慮,再加上去年反送中以來,部分港人反中亂港、境外國際勢力介入的考量,須採取強硬且有效的措施,並依法懲治,因此由中央透過兩會,直接訂立二十三條的相關法案。[2]
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中國法律並不能在香港執行,但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八條則寫到:「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與「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外交、國防、與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細看基本法附件三的條文,均是適用於中港澳三區的「全國性法律」,例如國籍法、國旗法、國慶日決議、外交特權與豁免等。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則指出,附件三本身是指條例在全國實施,並且包含香港。而這次人大的做法僅是制定一條「只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法律」,這恐違反了附件三的原意。因此此舉被批評北京插手香港政治、一國兩制的死亡。[3]